青羊新闻:整顿纪律的钥匙——请示报告的发展脉络(2)

发布时间:2019-01-27 15:44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整顿纪律的钥匙——请示报告的发展脉络(2)由成都新闻网采编:1948年6月25日,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了《各中央局、分局、前委应向中央报告的事项》,具体规定了税收政策等18项内容,必须在事先及事后报告中央。...

1948年6月25日,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了《各中央局、分局、前委应向中央报告的事项》,具体规定了税收政策等18项内容,必须在事先及事后报告中央。

1948年9月8日至1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各中央局、分局、军区、军委分会以及前委会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的决议》,对各项工作中的决定权和请示报告制度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自此,请示报告制度在全党全军普遍建立起来。

1953年3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加强中央人民政府系统各部门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及加强中央对于政府工作领导的决定》,明确指出政府各部门的党组直接受中共中央领导,政府工作中的一切重要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事项均须事先请示中共中央,经中共中央批准后方能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成为新中国成立后党内组织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保证。

1956年9月,党的八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要求:“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下级组织的工作中应当由上级组织决定的问题,必须及时向上级请求指示。

1982年十二大党章至2017年十九大党章都明确规定:“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实践充分表明,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已经成为我们党管党治党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的重要体现,必须长期坚持。

1988年4月,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颁发《关于建立健全报告制度的通知》。《通知》包括四项内容,报告主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报告内容包括党风在内的三条;规定了重要问题要做专题报告;要经常向中央纪委报告的内容;向同级党委报告,必要时直接向中央报告。这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共中央首次提出建立健全党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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