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羊新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系列解读之六:主体责任是关键(2)

发布时间:2020-07-05 23:00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系列解读之六:主体责任是关键(2)由成都新闻网采编: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上率下,有力促进了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但仍有一些党委(党组)没有正确认识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有的党委(党组)...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上率下,有力促进了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但仍有一些党委(党组)没有正确认识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有的党委(党组)一把手不愿负责、不敢担当,好人主义盛行;有的只挂帅不出征,甘当“甩手掌柜”,使监督成为纪委(纪检组)一家之事;更有甚者,直接插手干涉纪委(纪检组)工作。电视专题片《永远在路上》里,河北省委原书记周本顺就承认,几个市厅级领导干部在他所谓的“把握”之下“没有抓”。

在规定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的同时,《条例》进一步明确党的工作部门的监督责任。如,第九条将“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作为监督体系一个方面,第十六条则对“职能监督”予以细化。这是《条例》的一大亮点,也是党内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的重要创新。

组织部是党委的职能部门,在干部监督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安徽省灵璧县委组织部部长朱新华认为,组织部门在夯实基层组织基础、加强日常教育管理的基础上,应重点抓好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以及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

“如在选拔任用工作中,始终坚持事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审查‘三龄两历一身份’、查清存疑和信访问题等,严防‘带病提拔’。”朱新华告诉记者。

《条例》第十八条至二十五条,用较大篇幅围绕落实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的主体责任,从加强日常管理监督、巡视监督、严肃组织生活、党内谈话、考察考核、述责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方面明确监督职责和措施,提供路径和方法。从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看,这些方面都是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抓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系列解读之六:主体责任是关键(2)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