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羊新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解读之四

发布时间:2020-12-01 13:45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解读之四由成都新闻网采编:摘要:除了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聚焦关键点和风险点,规范程序、严明纪律外,《规则》还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形成机构内部职能...

摘要:除了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聚焦关键点和风险点,规范程序、严明纪律外,《规则》还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形成机构内部职能、职责的制衡,并设专章规定“监督管理”,突出了制度的刚性约束。

(原标题:强化监督制衡 突出刚性约束——《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解读之四)

但凡规则,皆为制约。

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有力回应了社会“谁来监督纪委”的高度关切,架设起了纪检机关依规治党、强化自我监督的“防火墙”。

除了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聚焦关键点和风险点,规范程序、严明纪律外,《规则》还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形成机构内部职能、职责的制衡,并设专章规定“监督管理”,突出了制度的刚性约束。

案件审理:严格审核把关,准确分析定性

春节假期一结束,河南省驻马店市纪委案件审理室的工作人员便紧张有序地忙碌起来。他们先是认真学习了《规则》,并研究制定落实措施,紧接着便投入到对两起违纪案件的审理工作之中。

与立案审查相比,很多人对审理比较陌生,甚至怀有审理就是“审讯”的错误观念。其实,案件审理,是违反党纪、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案件的必经程序,在监督执纪工作中起着重要的“审核把关”作用。

通过对案件事实、证据、审查程序等方面的审核,审理可以纠正审查中的主观片面性和局限性,保证监督执纪质量,并提出纪律处理或者处分意见,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正是基于这样的重要作用,《规则》在第七章明确了案件审理部门的职能,详细规定了审理工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的“二十四字方针”和相关工作程序。

根据规定,案件审理部门不仅要全面审理案件材料,还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这样有助于保障被审查人的党员权利,也有助于严格审核把关,提高案件审理质量水平,确保准确定性和‘有错必纠’。”驻马店市纪委案件审理室干部刘飞表示,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

形成审理报告,是审理工作的重要一环。对此,《规则》不仅明文规定审理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线索来源、违纪事实、涉案款物、审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还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体现了党内审查特色。

《规则》要求,审理工作完成后,审理报告应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有的还需报同级党委审批。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30日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

除了规范审理工作,《规则》“审理”一章,还对移送司法机关程序、被审查人违纪所得款物处置以及复议复查作出明确规定。

监督管理:盯住人看住事,着力防控风险

监督执纪纪律是政治纪律,必须有针对性地提出更严要求。

《规则》提炼有效做法和具体实招,单列一章对“监督管理”作出规定,通篇体现严以律己要求,彰显了纪委的权力是有监督的,纪检干部是有严格纪律约束的。

源清则流清,源浊则流浊。《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监督执纪人员必须对党忠诚、忠于职守、敢于担当、严守纪律,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

“这既落实了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也体现了纪委政治机关的性质,有助于打造过硬的纪检铁军。”《规则》起草组成员表示。

监督管理不能大而化之,必须落实落细。现实中,有的纪检干部朋友圈、关系圈不干净,与有问题反映的干部、商人勾肩搭背;不讲规矩、不守纪律,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打探消息,跑风漏气,说情抹案……凡此种种,都造成了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需要针对性地进行防控。

《规则》坚持问题导向,明确了一系列防控措施,规定审查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组成员的教育监督;建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严格借调人员管理,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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