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羊新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解读之四(2)

发布时间:2020-12-01 13:45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解读之四(2)由成都新闻网采编:加强保密工作,也是防控举措之一。根据规定,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纪检机关涉及监督执纪秘密人员离岗...

加强保密工作,也是防控举措之一。根据规定,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纪检机关涉及监督执纪秘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实行脱密期管理;对谈话对象检举揭发与本案不直接相关人员并属于按程序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应当密封后交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径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

“掌握监督执纪核心信息的人群,本身就是高风险人群,必须通过制度来补上监督这一环。”中央纪委驻中国社科院纪检组副组长高波表示,这些规定核心就是“盯住人”“看住事”,堵住监督执纪工作中可能存在的漏洞,管住队伍中的大多数,惩治极少数。

严明纪律:对执纪违纪、失职失责者严肃处理

年初召开的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公布了这样一组处理纪检干部的数据: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机关谈话函询218人、组织调整21人、立案查处17人,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共谈话函询5800人次、组织处理2500人、处分7900人。

这一组数据的背后,是纪检机关坚决清理门户、严防“灯下黑”的坚定决心。

责任追究向来是监督管理的应有之义,没有责任追究,监督管理便形同虚设。《规则》在“监督管理”一章,除了对如何防控风险作出规定,还明确了对违纪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强化了制度的刚性约束。

根据《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对纪检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以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款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这一规定结合监督执纪风险点,为纪检干部明晰了‘不可为’的纪律‘红线’,要求凡事要讲正气、讲原则,坚决杜绝执纪违纪行为。”福建省莆田华林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吴震说。

在要求严肃执纪的同时,《规则》还在第五十四条就“开展‘一案双查’”作出明确要求,规定对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一案双查’本质上是对失职失责行为进行问责,既追究直接责任,也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规则》起草组成员表示,把“一案双查”引入对纪检干部执纪违纪行为的处置,有利于督促纪检干部在立案审查前做实做细初步核实等基础工作,在立案审查后严格依规依纪处置,在严格自律上为全党全社会树起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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