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新闻:【案例解读监察法】违反监察法且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2)

发布时间:2018-10-11 14:53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案例解读监察法】违反监察法且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2)由成都新闻网采编:(3)W某,中共党员,某县财政局局长。在外地培训学习过程中,W某到当地风景名胜区游玩,回单位后,将有关发票交给财务科科长P某,要求予以报销。...

(3)W某,中共党员,某县财政局局长。在外地培训学习过程中,W某到当地风景名胜区游玩,回单位后,将有关发票交给财务科科长P某,要求予以报销。P某表示,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这些发票不能报销,此事引起W某不满。此后,W某又找到财务科副科长Q某,将相关发票报销。P某得知此事后,向A县纪委监委举报了W某的有关问题。W某受到警告的党纪处分和记过的政务处分。此后,W某先后提议免去P某的科长职务,但都未在党委会上获通过。W某在全局干部大会上多次小题大做,故意以尖酸刻薄的语言批评甚至侮辱P某。最后,W某滥用职权,以P某患有传染性疾病为由,暂停P某职务,要求其入院治疗,私下里要求其亲信人员在机关散布P某的流言蜚语。在长期的语言攻击和精神折磨下,P某精神失常,导致正在上高中的儿子学业受到严重影响。该县公安机关对W某立案侦查,以涉嫌报复陷害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G某因使用盖有伪造印章的收款收据领取某热电公司支付给某物资公司的货款承兑汇票621万元,被A市公安局以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刑事立案处理。G某认为A市公安局B派出所副所长H某在办理其案件时处理不公,遂心怀不满,捏造H某在办案过程中向其索贿30万元的犯罪事实,并编写印制“官商勾结残害百姓大揭露”等材料,经其签字确认后持上述材料到A市纪委监委、人民政府、公安局、检察院等部门进行控告,长期在H某工作单位以发传单、打横幅等方式无理取闹,“控诉”H某的“违法”行为,要求对H某索贿30万元立案侦查,追究H某刑事责任,对H某和公安机关形象造成恶劣影响。A市纪委监委对H某的有关问题线索进行了初步核实。经查,确系G某虚构事实,报复H某。A市纪委监委对G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以涉嫌诬告陷害罪对G某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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