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新闻:【案例解读监察法】违反监察法且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4)

发布时间:2018-10-11 14:53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案例解读监察法】违反监察法且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4)由成都新闻网采编:四是控告人、检举人、证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四中的G某即属于此类情况。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

四是控告人、检举人、证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四中的G某即属于此类情况。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可能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在上述各种情形中,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是监察法监督的重中之重,充分体现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干部的管理应当体现责任和温暖,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不应退守到犯罪的边缘,平时加强管理,小事上多说一些,干部就会少犯一些错误,这是最大的爱护。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特别关注干部日常的思想、学习、工作和作风状况,“润物细无声”地强化对干部的监督,防微杜渐,抓早抓小,把纪律挺在前面,把监督挺在前面,发现违反监察法规定的问题要及时批评教育,咬耳扯袖、红脸出汗,防止小错发展成大错,沦落到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境地。同时,也要严格依法办事,对于违反监察法规定,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绝不能姑息迁就,以纪律处分代替刑事追究,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摘自方正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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