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新闻:【案例解读监察法】违反监察法且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3)

发布时间:2018-10-11 14:53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案例解读监察法】违反监察法且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3)由成都新闻网采编:监察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保障监察法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遵守和顺利实施,维护...

监察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保障监察法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遵守和顺利实施,维护监察法的权威性,使监察法相关制度规定刚性运行。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也是最后的责任追究手段。违反监察法的规定,可能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既包括纪检监察干部也包括监察对象及其他有关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一是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一中的E某即属于这种情况,E某身为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过问干预案件调查处置工作,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监察对象及有关人员违反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二中的Z某之子即属于此类情况,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涉嫌妨害作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相关人员伪造、毁灭证据的,可能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是监察对象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三中的W某即属于此类情况,滥用职权报复陷害举报人P某,造成P某精神失常,家庭受到严重影响,情节严重,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解读监察法】违反监察法且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3)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