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新闻:【案例解读监察法】公办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属于监察对象

发布时间:2018-10-27 07:49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案例解读监察法】公办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属于监察对象由成都新闻网采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推出《案例解读监察法》系列报道,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领会、贯彻落实监察法。...

摘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推出《案例解读监察法》系列报道,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领会、贯彻落实监察法。

 

【案例解读监察法】公办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属于监察对象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已经半年。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监察法,是各级纪委监委的重要任务,是对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履职、干净担当、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推出《案例解读监察法》系列报道,结合半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学法用法实践,通过“案例事例+分析点评”的方式,以案说法,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领会、贯彻落实监察法。

【案例33】

A某是某大学(位于B市)基建处处长,非中共党员。该大学因为教学工作需要,拟将校内20世纪90年代建设的某报告厅大楼重新进行装修改造,此工程计划投入资金数千万元。A某作为基建处处长,在得知学校准备进行装修改造后,就有意将消息在一定范围内散布,希望有社会上的公司前来承接。

不久,当地C建筑技术开发公司实际控制人D某为了承揽该大学报告厅大楼的装修改造工程,辗转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A某,向A某请托帮助其获得工程项目,并先后送给A某价值40万元的名表、黄金物品等财物和现金10万元。A某接受D某请托后,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操作,使C建筑技术开发公司顺利中标了大学报告厅大楼的装修工程。

此后,为感谢A某在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款给付方面的帮助,D某又先后送给了A某20万元现金。后相关问题被人民群众反映到当地纪检监察机关,该市纪委监委进行初步核实后,依法对A某进行立案调查,查实其违法事实后,给予了A某开除公职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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