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新闻:【案例解读监察法】公办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属于监察对象(4)

发布时间:2018-10-27 07:49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案例解读监察法】公办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属于监察对象(4)由成都新闻网采编: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有的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对于不担任任何职务的普通教师和医生是否属于监察对象,有着不同的认识。有的同志认为,公办教育和医疗...

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有的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对于不担任任何职务的普通教师和医生是否属于监察对象,有着不同的认识。有的同志认为,公办教育和医疗单位的医生和教师,即使不担任任何职务,但其工作内容也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性质,而且在一些地区教育和医疗卫生领域收受“红包”等不正之风比较严重,所以应当将普通教师和医生也纳入监察对象范围,对其加强监督。而有的同志认为,普通教师和医生从事的只是业务性技术性工作,不具有组织、监督和管理的内容,行使的不是公权力,不应将其纳入监察对象范围。对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从两个方面来把握。一是对监察对象要坚持动态识别原则,从“人”(公职人员)和“事”(行使公权力)两个标准判断,如果没有行使公权力,就不是监察全覆盖的对象;一旦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如采购、基建、招生等,就属于监察对象。二是应当充分认识到纪检监察机关是“监督的监督”,而不是要代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管理中的监督”,对于不担任任何管理职务的普通教师和医生,如果其出现收受“红包”等违纪违法问题的,首先应当是其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处置;如果主管部门不履行主体责任,对于自己主管范围内的问题视而不见,或者是见而不处,则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对该主管部门党组织和有关领导干部的失职渎职行为、不作为问题进行监督,依法采取相应的调查处置措施。

——摘自方正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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