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新闻:【案例解读监察法】公办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属于监察对象(3)

发布时间:2018-10-27 07:49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案例解读监察法】公办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属于监察对象(3)由成都新闻网采编:将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纳入监察对象范畴,是我们党和国家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

将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纳入监察对象范畴,是我们党和国家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的现实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党加强自我监督、着力惩治腐败、不断正风肃纪,已经形成了惩治腐败的压倒性态势。但也必须清醒认识到,全面从严治党仍然任重道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还需要我们继续加强对所有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通过教育和惩治相结合,坚持治标和治本相结合,不断促进党风政风的根本好转。在这种形势下,加强对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领域公办单位中从事管理人员的监督,也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内容。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领域一方面是我们党依法执政、通过各级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也是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相关民生问题的重要内容。如果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领域出了问题,影响的不仅仅是部分机构的运转、部分资金的管理,而是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影响到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政府的认可,从根本上讲是影响到我们党的执政基础的问题。所以,加强对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领域中从事管理人员的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必须通过加强监督,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确保相关领域始终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发挥作用,确保相关领域管理人员始终履职尽责、秉公用权、廉洁从业、积极作为,要通过这些领域有关人员的积极作为,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现实、可靠、合理、长久的社会服务和发展支撑,努力使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逐步实现。这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的监督责任,也是我们始终肩负的政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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