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新闻:回复选登 | 参加“国考”的小伙伴们注意啦,这些行为不能有!(2)

发布时间:2019-11-25 23:02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回复选登 | 参加“国考”的小伙伴们注意啦,这些行为不能有!(2)由成都新闻网采编:考生有考试作弊行为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

考生有考试作弊行为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哪些是与考试作弊有关的犯罪?

考试作弊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未必构成犯罪。与考试作弊有关的犯罪主要有:代替考试罪,组织考试作弊罪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代替考试罪,是指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代替他人”,是指冒名顶替应当参加考试的人去参加考试。“让他人代替自己”,是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自己去参加自己应当参加的考试。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就是说,本罪既处罚应试者,又处罚替考者,即平常所说的“枪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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