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新闻:回复选登 | 参加“国考”的小伙伴们注意啦,这些行为不能有!(4)

发布时间:2019-11-25 23:02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回复选登 | 参加“国考”的小伙伴们注意啦,这些行为不能有!(4)由成都新闻网采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3人次以上的;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 或者精神失常的;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考”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我们注意到,代替考试罪,组织考试作弊罪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都发生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那么,什么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2019年9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这个问题做了专门解释。“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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