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新闻:回复选登 | 参加“国考”的小伙伴们注意啦,这些行为不能有!(3)

发布时间:2019-11-25 23:02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回复选登 | 参加“国考”的小伙伴们注意啦,这些行为不能有!(3)由成都新闻网采编: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这里的组织作弊,是指倡导、发起、策划、安排他人进行作弊的行为,...

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这里的“组织作弊”,是指倡导、发起、策划、安排他人进行作弊的行为,组织的对象不限于考生,还可以包括考生家长、教师等。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二款规定,为他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规定处罚。本罪仅处罚组织考生作弊的组织者,不处罚参与作弊的考生。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是指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这里的“非法出售、提供”,是指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出售、提供给他人。这里的“他人”,不仅仅指考生,也包括家长、监考人员、相关辅导教师等。本罪是行为犯,至于这些“他人”实施考试作弊的目的有没有达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规定处罚。

此外,我国刑法在第九章渎职罪中还规定了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利用职权,弄虚作假,为亲友徇私情,将不合格的人员冒充合格人员予以录用、招收,或者将应当予以录用、招收的合格人员而不予录用、招收并且达到了一定严重程度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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