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新闻:业务探讨 | 从《国家监察》案例谈如何识别监察对象(2)

发布时间:2020-01-23 21:40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业务探讨 | 从《国家监察》案例谈如何识别监察对象(2)由成都新闻网采编:其中,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典型的公职人员,这些国家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也是公务员法所称的公务员,即这些人员属于依法...

其中,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典型的公职人员,这些国家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也是公务员法所称的公务员,即这些人员属于依法履行公职,被纳入了国家行政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前段时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副书记、总经理云公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云公民作为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的党组副书记、总经理,不属于公务员,但属于监察法第十五条列举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也属于监察法上的“公职人员”,因此国家监委可以对其进行监察调查。

问: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监察对象?有哪些判断标准?

谭宗泽:监察法将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依法授权或受委托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组织等单位中,从事公务或从事管理的人员等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都纳入了国家监察的范围。国家监察的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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