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新闻:业务探讨 | 从《国家监察》案例谈如何识别监察对象(4)

发布时间:2020-01-23 21:40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业务探讨 | 从《国家监察》案例谈如何识别监察对象(4)由成都新闻网采编:谭宗泽: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也应坚持公权、公职、公务、公财的实质性标准来对这些人进行识别。一般来说,医生、教师、村民小组长、国企业务员、协...

谭宗泽: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也应坚持公权、公职、公务、公财的实质性标准来对这些人进行识别。一般来说,医生、教师、村民小组长、国企业务员、协警等在一般情况下都不会行使“公权力”,因此应不属于监察对象。

但是,当这些人员基于法律的授权或者基于委托等在特定条件下,符合“行使公权力”“履行公务”而又违反廉洁从政、廉洁从业的要求时,就可能被纳入监察对象范围。例如,对国有或集体所有的财产负有经营管理监督责任的人员就应属于监察对象,其主要是国有企业中的管理人员,一般就包括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特定岗位人员及其他负有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等。其中,领导班子成员主要就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如设立董事会的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以及未设董事会的企业中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人员;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就包括部门经理、副经理、总监、副总监、车间负责人等;特定岗位如对国有资产负有管理、监督责任的会计、出纳等工作人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曹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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