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明确规定的监察对象并不包括机关组织等,而是以这些机关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为监察对象,针对的仅是具体的个人。具体来说,要认定一个人是否属于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不仅要看其是否具备公职人员的身份,主要还要看其是否是在行使公权力、履行公务,其所涉嫌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是否损害了公职人员及公权力运行所要求的廉洁性。而要具体判定一个人是否属于监察对象,依据监察法第三条的规定主要就要看其是否符合这两个条件:一是其是否“行使公权力”,二是其是否具有“公职人员”的身份。一般只要具备这两大要素中的一个,就可以认定为属于监察对象。
但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即“公权力”所涵盖的范围不仅包括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还包括其他行使公权力的非公职人员。也就是说,以“公权力”为标准来识别具体的监察对象可以将所有的公职人员及其他行使公权力的人员纳入监察的对象范围;反之,行使公权力的人不一定具备“公职人员”的身份,以“公职人员”身份为识别标准来认定具体的监察对象就不能涵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即“公权力”与“公职人员”这两个具体识别标准之间是必要不充分的关系,我们应以“公权力”为主要识别标准,再辅之以“公职人员”这一身份标准来具体认定一个人是否属于国家监察的对象。
从监察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来看,其是以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身份、履行公务、管理公共事务与提供公共服务、管理公共财产等要素为标准,以廉洁从政、廉洁从业为要求来认定监察对象的。廉洁从政是对享有公权力的人员的要求;廉洁从业是对管理公共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管理公共财产与公共资源的人员的要求。因此,要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监察对象,既要看其是否具有公职人员的身份,关键还要看其是否是在行使公权力、履行公务、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及管理公共财产等,以公权、公职、公务、公财综合实质性标准组合来识别。
问:医生、教师、村民小组长、国企业务员、协警等,这些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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