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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首语:纪检监察工作更要规范化法治化
把规范化法治化贯穿工作全过程
从鼓励创新到统一规范
汝南县:全流程闭环管理助推问题线索处置提质增效
武夷山市:推行“四化标准”推动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建设
黄骅市:严格全程录音录像确保取证规范
卷首语:纪检监察工作更要规范化法治化
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前提是纪检监察工作自身运行要规范化、法治化。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马克思主义手电筒既照别人更照自己”,强调“监督者要接受监督”,并提出“谁来监督纪委”的重要命题。作为纪检监察的程序性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制定实施,为纪检监察干部规范行使监督执纪执法权提供了制度保障。践行“打铁必须自身硬”的政治要求,必须坚持刀刃向内,强化自我监督,认真贯彻落实《规则》《规定》,用实际行动对“谁来监督纪委”作出有力回答。
近年来,新津区纪委监委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不断提高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从加强硬件建设抓起,设立专门的谈话室、监控室、指挥室等,并将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和相关制度等进行公开,打造标准化的办公专区。从提升业务软实力抓起,实行片区协作联动机制,实施以干带训、以案代训、以老带新等跟班锻炼机制,跟班培训提升业务能力,夯基固本,为纪检监察工作打好坚实基础。从完善制度机制抓起,制定出台《关于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执纪审查调查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监督执纪监察执法工作常用文书》《中共成都市新津区纪委成都市新津区监委关于提升审查调查工作质效的通知》等一系列相关文件,不断规范相关监督执纪监察执法活动,完善自身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教育引导纪检监察干部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按照党的原则、纪律、规矩和法定权限、规则、程序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使权力运行既规范有序又顺畅高效。
把规范化法治化贯穿工作全过程
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党的十九大以来,西藏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腐败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严格依据党章和宪法、监察法履行职责,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不断提高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把规范化法治化贯穿工作各方面全过程。
健全制度体系确保履行职责有章可循
法规制度是开展工作的保障和依据。西藏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落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督执法工作规定要求,不断完善配套制度措施,通过制定制度规则、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等,强化对监督执纪执法权的监督制约,确保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去年4月,自治区纪委监委印发《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审理派驻机构移送案件工作暂行规定》,要求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党组(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审查调查后,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的要求进行内部审核,形成审查调查报告。依据这一规定,2020年12月,驻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纪检监察组形成《关于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办公室主任庹江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审查调查报告》,经组务会议研究,提出初步处理建议,与驻在部门党组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并经对口联系的自治区纪委监委分管领导同意后,将案件移送自治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进行审理。2021年2月,案件审理终结,庹江春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移送案件工作暂行规定将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上位法规制度有关原则性规定具体化,对自治区纪委监委审理派驻机构移送案件工作作出全面系统规定,推进了该项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确保了案件审理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随着纪检监察“三项改革”的不断深入,自治区纪委监委始终坚持改革和法治相协调,全面推进纪检监察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党的十九大以来,自治区纪委监委加强整体设计和统筹协调,不断健全纪检监察制度体系,出台了《西藏自治区信访举报管理处置办法(试行)》《西藏自治区审理业务咨询受理答复规定》《西藏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提级管辖办法(试行)》《西藏自治区派驻派出机构问题线索管理和处置办法(试行)》等一批涵盖信访举报、线索管理、案件审理、案件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有力规范了监督执纪执法权力的运行机制和工作流程。
推进执纪执法精准稳妥有效
坚持依规依纪依法,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鲜明特点,也是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西藏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从监督检查、执纪审查、调查处置到问责追责、追逃追赃,严格依照党的原则、纪律、规矩和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使权力运行既规范有序又顺畅高效。
3月24日,西藏纪检监察网发布消息:给予拉萨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孙宝祥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相应调整其退休待遇。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孙宝祥“相应调整其退休待遇”的处分,就体现了适用政务处分法相关规定的要求。
鉴于西藏平均海拔4000米以上,空气干燥、气压低、氧气比较稀薄,患有心脏病、血液病、脑血管疾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及重症感冒等的留置对象不适合在高原留置,去年3月,自治区纪委监委取得四川省纪委监委支持,建立采取留置措施协助配合机制,以保障因疾病不能适应高原气候、或有较大安全隐患不宜在西藏实施留置的留置对象审查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制度赋权,更限权。西藏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始终坚持用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赋权、限权、用权,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监督、防治腐败。今年年初,经贡嘎县委主要领导同意,报山南市纪委监委批准,贡嘎县纪委监委对该县自然资源局原局长次某某采取留置措施,进行审查调查。在对其住所进行搜查过程中,办案人员严格按照监察法有关规定,向次某某家属出具搜查文书,并在两名见证人公开见证下进行搜查,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搜查完成后,办案人员会同两名见证人和次某某家属一一核对可能涉案的相关财物;确保准确无误后,现场制作笔录,出具扣押文书和扣押清单,搜查人员、见证人和次某某三方同时签字确认;县纪委监委依法调查认定后,及时返还非涉案财物。
切实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
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是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西藏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不断推进规纪法贯通、纪法罪衔接,逐步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实现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有序对接、相互贯通,确保执纪执法精准发力。
“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顺畅高效的机制非常关键,目前我们已初步形成与公安、检察院等部门协作配合、较为完善的机制。”自治区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有关负责人表示。2019年5月,自治区纪委监委收到林芝市某刑事案件中个别民警涉嫌充当“保护伞”的问题线索后,成立专案组对问题进行初核。2020年1月,有关党员干部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自治区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同年7月,相关违纪违法人员受到相应党纪政务处分。在该案办理过程中,自治区纪委监委与自治区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双向移送工作和建立“双专班”侦办模式暂行办法》,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协同发力,相互移交工作资料和关键信息、固定证据资料。同时,联合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对案件性质、办案程序、证据标准等进行把关。特别是在对该案涉嫌违纪、职务违法、刑事犯罪等问题的办理中,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坚持一体审查调查,使案件在证据链上得以相互印证,形成了纪法监督闭环。
“案件办结后,被审查调查人要在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上签字,如果被审查调查人对违纪违法事实提出异议和辩解,审查调查组必须按规定作出说明。我们也会适时对案件进行复盘,确保把好案件质量关。”自治区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西藏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开展办案质量评查和执纪执法“后评估”,通过全面细致地检查、分析、考核、评价办案质量情况,查找在执纪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并加以完善,推动执纪执法质效不断提升。(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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