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 示】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通过制定出台问题线索管理与处置办法、派驻机构审理工作机制等一批涵盖信访举报、线索管理、案件审理、案件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制度,不断扎紧制度笼子,有力规范了监督执纪执法权力的运行机制和工作流程,从而更好指导我们依法依规办理问题线索,提高办案质量。
从鼓励创新到统一规范
党的十九大以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由最初自下而上各自探索为主阶段,转入以自上而下贯彻执行为主,上下联动、统筹推进的阶段。这就需要通过加强顶层设计,解决纪检监察权力行使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实现从鼓励创新到统一规范的转变。
加强顶层设计,扎紧扎牢纪检监察法规制度的笼子
规范权力运行,有规可依是前提。坚持实践探索在前、总结提炼在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突出问题导向,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不断增强立法立规的针对性、实效性、可操作性。党的十九大以来,随着多部纪检监察法规制度相继出台,法规体系日渐完善,制度笼子越扎越紧,搭建起了纪检监察法规制度的“四梁八柱”。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副主任夏晓东介绍,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纪委代党中央起草、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7部中央党内法规,配合全国人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部法律,夯实了纪检监察法规制度的基础。
各项有关具体工作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也日趋完备。在党中央领导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制定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考核办法》等36件面向全系统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试行)》等36件规范本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章制度,以国家监委名义制定《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33件监察规范性文件。
这100余项纪检监察法规制度,涵盖行为规范、日常监督、执纪执法、惩戒、安全保障、专项工作等各方面,涉及信访举报、线索处置、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移送司法等各环节,对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从严治党、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执纪执法的重要遵循。
在这个制度体系中,《规则》《规定》是中间枢纽,上承各种实体性法律法规,下接各项监督业务、审查调查业务、各种工作措施,以及机关内部的各种分工配合、程序衔接、流程设计、监督保障、纪法贯通,还有与机关外部各有关单位和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配合、制约。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同志表示,纪检监察工作中涉及的各种实体性法律法规的运用,都要遵循《规则》《规定》的程序,这两项法规对推动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具有重要作用。
坚持从严落细,划出依规依纪依法的制度标尺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为程序法,既赋权,更限权。“这两项法规通过程序发挥约束作用,目的是通过规范权力边界、严密内控机制、严格工作流程,强化对监督执纪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保证权力在正确轨道上运行。”谈起《规则》《规定》的意义,曾参与两项法规制定工作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副主任陈亚新感触颇深。
限权首先体现在从严。《规则》《规定》严格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执法程序,确立开展日常监督、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的报批程序,明确各项调查措施的使用条件,规范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协作配合,划出了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的制度标尺,体现了行使权力慎之又慎、自我约束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
严之又严,突出表现在有些事情过去能做,现在不能做,有了更加严格的限制条件。这从《规则》《规定》对审查调查措施使用的相关规定中即可窥见一斑——
严格界定适用阶段,明确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影响较大的讯问、留置、冻结、搜查、查封、扣押、通缉7项措施,只能在立案后使用,初核阶段不得使用;
严格限定适用情形,强调措施使用必须具备特定的条件和前提,针对特定的情形,而不是随意使用,比如搜查针对的是涉嫌职务犯罪的情形,一般违纪和职务违法不能采用;
严格限定适用对象,明确措施使用针对的是与案件密切相关的人员,而不得对没有关联的一般人员随意使用,比如查询和冻结只能针对被调查人、涉案人员或者单位的财产,不能随意扩大范围;
严格规定执行机关,强调纪检监察机关采取通缉、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交公安机关或者国家有关执法机关执行,而不能由纪检监察机关自己执行。
以严字当头,从细处着手。《规则》《规定》对执纪执法的诸多细节作出规范,为纪检监察机关按程序办事提供了具体遵循。比如,结合措施适用对象的职务、措施重要性程度以及对当事人权利影响程度、措施行使方式等,对15项措施的报批程序逐项作出规定;规范对外正式文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出具《查封/扣押通知书》;对重要取证工作,必须全程录音录像。“这些规定,能够有效管控风险点,对审查调查人员形成有力约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有关负责同志表示。
确保执纪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同样离不开严格的内部管理。《规则》《规定》均设立专章,对纪检监察机关加强自身监督管理作出规范。以此为基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制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工作人员之间打听、干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和请托违规办事的报备及责任追究规定》,对机关党员干部提出“六个严禁”的纪律要求,并作为制度固定下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一些执纪执法部门也结合实际,列出了本部门的“负面清单”。第十四审查调查室明确不得将私人联系方式留给涉案人员,严禁在执行纪律审查任务期间饮酒、单独离开驻地或在驻地外过夜等,为审查调查人员架起“高压线”,建好“防火墙”。
强化贯彻执行,以上率下推动法规制度落实见效
笼子建好后,真正实现把权力关进去、关得住,关键靠执行。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以上率下,示范推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贯彻执行法规制度上下功夫,做实立规“后半篇文章”。
抓住了《规则》《规定》的学习贯彻,就等于抓住了学习和实施纪法的“牛鼻子”,就能督促带动对其他纪法制度的学习贯彻。《规则》《规定》出台后,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迅速跟进学习、逐项对照学习,确保学懂弄通、学以致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加大制度宣传解读力度,针对地方纪检监察干部存在的问题和困惑,法规室及时研究解答,通过内网“法规问答”专栏等平台予以指导,起到了厘清认识、解疑释惑的作用。
统一思想、形成共识,最终还要落实到行动中。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同志告诉记者,2020年他们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调研检查法规制度执行情况。“我们开展了《规则》《规定》贯彻执行专项检查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度实施评估,看执行情况和治理效果。同时,针对问责条例执行情况开展调研,发现问题、提出建议、推动落实。”
坚持法规制定与实施一体推进。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要求省级纪委监委对标《规则》《规定》修改完善各自制度,推动法规一贯到底。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会同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审理室等部门,对各地报送的301件法规制度进行审核把关,维护了法规制度的统一性。
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领导和指导下,地方纪检监察机关结合实际,细化配套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把《规则》《规定》要求落细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委分类整理现行的200件法规制度,对标《规则》《规定》进行纠偏,规范完善内部协同联动、外部与公检法等机关和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云南省纪委监委出台实施细则,将初核时间限定在6个月以内,确保不压线索,督促提升初核工作质效。
与此同时,一些纪检监察机关创新方式方法,推动执纪执法人员统一标准、照章办事。针对专案组抽调人员思想认识、能力水平不一问题,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实行开案培训制度化,编印下发办案工作手册、操作指引。第七审查调查室还制定了“审查调查百事通”,囊括谈话、搜查、扣押、涉案款物处置等注意事项。“比如需要去银行查询信息时,各银行地址、联系人、调证程序等,都可以在这本小册子上查到。”该室干部李伟告诉记者,这既节省了取证时间,又能防止抽调人员因不熟悉情况而超越职权,保证审查调查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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