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行为是行政管理行为,作为开发商在该行政管理行为中所需履行的协助义务是将办理权属证书所需资料、费用以及买受人代为缴纳的税、费及相关资料提交给办证机关,协助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以及代为领取权属证书或权属证书颁发后及时通知买受人领取。法院应审查未取得权属证书是由于出卖人协助办证迟延还是交付权利凭证迟延的原因所致,合理确定出卖人应当承担的违约金。
而当开发商将办证资料交由办证机关后,出证的时间不再由开发商掌控,若开发商在出证后积极履行了通知义务再要求违约金计算至开发商将权属证书交给买受人或买受人实际取得权属证书,这可能加大了开发商违约责任。故法院将迟延办证的违约金计算至开发商将办证资料报送到不动产登记机关之日与开发商仍负有代为领取权属证书或权属证书颁发后及时通知买受人领取并不冲突。若开发商在出证后怠于履行其通知义务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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