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新闻:不断提高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19-09-11 03:51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不断提高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解读由成都新闻网采编:9月4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公布。 新版条例根据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实践,在2016年7月制定的问责条例基础上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进一步健全完善问责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方式...

9月4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公布。

新版条例根据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实践,在2016年7月制定的问责条例基础上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进一步健全完善问责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方式等,不断提高党的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

突出政治性 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

新版条例开宗明义强调立规目的是“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明确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并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体现问责工作的政治性。

对“谁来问责”,即问责主体方面,新修订的《条例》对开展问责工作的3类主体的职责规定得更加明确具体:

——“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

——“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同时,为强化上级党组织对问责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启动问责调查、作出问责决定等有关事项应当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的情形。并明确规定:“应当启动问责调查未及时启动的,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启动。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启动问责调查,也可以指定其他党组织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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