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新闻:不断提高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解读(2)

发布时间:2019-09-11 03:51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不断提高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解读(2)由成都新闻网采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这些规定旨在进一步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把制度的刚性立起来,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强化政治担当、...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这些规定旨在进一步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把制度的刚性立起来,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强化政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

强化精准性 将原有的6大类问责情形修改为11大类

因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甘肃省委、省政府以及包括3名省部级领导在内的多名领导干部被问责;因党的领导严重弱化、党组织严重软弱涣散等问题,北京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管委会党委被改组;因洞庭湖区下塞湖非法矮围问题,湖南省62名国家公职人员被问责……一系列严肃问责的案例,为法规制度进一步完善提供实践依据。

在“问责什么”方面,新修订的《条例》落实党中央新要求,吸收实践新经验,进一步丰富细化问责情形,提出更高更严的标准,将原有的6大类问责情形修改为11大类。

首先,在原有基础上,明确将以下方面列为问责情形:

——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

——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形式,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建工作责任制不落实,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执行,党组织软弱涣散;

——党的作风建设松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力,“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

——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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