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劳动争议仲裁员左祥琦则认为,飞行技术档案的转移在理论上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不在法院和仲裁机关的受理范围,而法律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理解不同,因此做出的判决也不同。在左祥琦看来,裁判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应该坚持公平原则,根据具体案情综合照顾到各方,“飞行员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而航空公司在培养飞行员的时候也付出了巨大的成本,同时飞行员队伍不稳定也会影响到乘客的飞行安全”。
左祥琦指出,根据劳动法的立法精神,法律赋予劳动者的辞职权是一种绝对权,只需要履行提前30天通知的程序即可行使这一权利,用人单位不能在这个权利上附加任何条件。他表示,不能说《公约》违法,但是可以认为《公约》违背了上述立法精神,从劳动法立法宗旨来考量,法院可以判令航企配合转移飞行技术档案,但从理论上以及从综合考量社会公平的角度,也可以不支持这一诉求。
黄杨敏
标签: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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