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认为,我国自上世纪七十年代起,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政策实行初期地方立法走在了前面,在当时人口控制形势非常严峻的情况下,有的地方规定了较为严厉的管控措施,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地方立法对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发挥了独特作用、作出了积极贡献,这是应当充分肯定的。近年来,我国人口发展呈现出重大转折性变化。为了适应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地方立法应当积极主动适应党中央关于计划生育改革发展的政策精神,用法治思维探索新形势下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按照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要求,对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中与改革方向和政策精神不相符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整。
记者从今年9月初在广西南宁召开的第二十三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上获悉,无论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还是其他规范性文件,如果与中央精神不相符、与改革方向不一致以及明显滞后于发展变化了的现实情况,都有可能被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查范围;如果存在与宪法法律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等问题,将会面临被纠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上述五个地方适时调整计生条例有关制度,无疑是贯彻南宁会议精神的重要体现。(记者 朱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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