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都新闻:中共四川省委巡视工作办法(6)

发布时间:2018-04-11 06:09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中共四川省委巡视工作办法(6)由成都新闻网采编:第二十一条省委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审计、政法等机关和组织、信访以及对被巡视党组织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

第二十一条省委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审计、政法等机关和组织、信访以及对被巡视党组织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省委巡视组根据了解到的各方面信息,结合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情况,制定巡视工作实施方案,报省委巡视工作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二十三条省委巡视工作办公室应当提前将巡视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视单位,协调安排省委巡视组进驻事宜。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或者省委巡视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应当参加被巡视单位的巡视进驻动员会,并提出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省委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省委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五条巡视期间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可以形成情况专报按照程序报送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六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省委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问题线索报告、谈话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七条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省委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委决定。涉及被巡视地区(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线索及处理建议,应当向省委作出专题汇报。专题汇报材料应当及时报告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八条省委应当及时听取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中共四川省委巡视工作办法(6)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