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都新闻:中共四川省委巡视工作办法(8)

发布时间:2018-04-11 06:09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中共四川省委巡视工作办法(8)由成都新闻网采编:第三十四条省委巡视工作办公室应当会同省委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省委...

第三十四条省委巡视工作办公室应当会同省委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五条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六条省委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巡视工作。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督促被巡视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抓好巡视整改落实。

第三十七条纪检监察、审计、政法等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提前泄露巡视工作计划安排,泄露谈话反映、举报线索、拟深入了解的问题、巡视后报告和移交的问题线索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等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中共四川省委巡视工作办法(8)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