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都新闻:中共四川省委巡视工作办法(7)

发布时间:2018-04-11 06:09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中共四川省委巡视工作办法(7)由成都新闻网采编:第二十九条 经省委同意后,省委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九条 经省委同意后,省委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或者省委巡视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应当参加被巡视单位的巡视情况反馈会。

(一)向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反馈巡视情况,主要传达省委要求,严肃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除本人以外,其他涉及领导班子成员的问题线索都应当概要通报,督促其切实担负第一责任人责任,并签订承诺书,存档备查。

(二)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时应当严肃指出问题,对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纪委落实监督责任、其他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提出明确要求。对巡视发现的典型问题可以点名通报。

(三)根据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省委巡视工作办公室将巡视有关情况报告省委和省政府分管领导,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情况时不得涉及反映领导干部的具体问题线索。

第三十条被巡视党组织收到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省委巡视工作办公室。

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省委作出分类处置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省纪委;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省委组织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和相关单位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核查,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省委巡视工作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巡视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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