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流新闻:学习非物质文明遗产法 降职传承与保护看法(2)

发布时间:2016-10-23 11:24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学习非物质文明遗产法 降职传承与保护看法(2)由成都新闻网采编: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该当将非物质文明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归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布局,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扶持民...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该当将非物质文明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归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布局,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穷地区的非物质文明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文明主管部门担任全国非物质文明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文明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明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余无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担任无关非物质文明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该当加强对非物质文明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明遗产的看法。

  第九条 国家激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余组织参与非物质文明遗产保护工作。

  第十条 对在非物质文明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分明贡献的组织和集体,依照国家无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非物质文明遗产的考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非物质文明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求,组织非物质文明遗产考查。非物质文明遗产考查由文明主管部门担任停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余无关部门可能对其工作畛域内的非物质文明遗产停止考查。

  第十二条 文明主管部门和其余无关部门停止非物质文明遗产考查,该当对非物质文明遗产予以认定、记载、建档,建设健全考查信息共享机制。

  文明主管部门和其余无关部门停止非物质文明遗产考查,该当搜集属于非物质文明遗产组成局部的代表性实物,整顿考查工作中取得的材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散失。其余无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材料复制件,该当汇交给同级文明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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