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流新闻:学习非物质文明遗产法 降职传承与保护看法(4)

发布时间:2016-10-23 11:24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学习非物质文明遗产法 降职传承与保护看法(4)由成都新闻网采编: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能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非物质文明遗产代表性名目名录中向国务院文明主管部门引荐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明...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能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非物质文明遗产代表性名目名录中向国务院文明主管部门引荐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明遗产代表性名目名录的名目。引荐时该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名目引见,包括名目标称号、历史、现状和价值;

  (二)传承情况引见,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能程度、传承流动的社会影响;

  (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该当达到的指标和该当采取的措施、步骤、治理制度;

  (四)有助于阐明名目标视听材料等资料。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余组织以为某项非物质文明遗产表现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文明,具备严重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能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许国务院文明主管部门提入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明遗产代表性名目名录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相反的非物质文明遗产名目,其方式和内涵在两个以上地区均保持残缺的,可能同时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明遗产代表性名目名录。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文明主管部门该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引荐或许建议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明遗产代表性名目名录的非物质文明遗产名目停止初评和审议。初评意见该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经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停止审议,提出审议意见。评审工作该当遵照公开、偏心、公正的准则。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文明主管部门该当将拟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明遗产代表性名目名录的名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工夫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文明主管部门依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后果,拟订国家级非物质文明遗产代表性名目名录,报国务院同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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