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流新闻:学习非物质文明遗产法 降职传承与保护看法(8)

发布时间:2016-10-23 11:24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学习非物质文明遗产法 降职传承与保护看法(8)由成都新闻网采编:第四十一条 境外集体或组织违犯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文明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考查中,取得的实物、材料;情节重大的,集...

  第四十一条 境外集体或组织违犯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文明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考查中,取得的实物、材料;情节重大的,集体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组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犯本法规定,造成立功的,依法清查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建设中央非物质文明遗产代表性名目名录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无关规定制订。

  第四十四条 利用非物质文明遗产触及知识产权的,实用无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美术等的保护,其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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