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流新闻:学习非物质文明遗产法 降职传承与保护看法(6)

发布时间:2016-10-23 11:24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学习非物质文明遗产法 降职传承与保护看法(6)由成都新闻网采编:认定非物质文明遗产代表性名目标代表性传承人,该当参照执行本法无关非物质文明遗产代表性名目评审的规定,并将所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

  认定非物质文明遗产代表性名目标代表性传承人,该当参照执行本法无关非物质文明遗产代表性名目评审的规定,并将所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明主管部门依据需求,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明遗产代表性名目标代表性传承人展开传承、流传流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展开授徒、传艺、交换等流动;

  (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流动;

  (四)支持其展开传承、流传流动的其余措施。

  第三十一条 非物质文明遗产代表性名目标代表性传承人该当实行下列任务:

  (一)展开传承流动,造就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干的实物、材料;

  (三)配合文明主管部门和其余无关部门停止非物质文明遗产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明遗产公益性宣传。

  非物质文明遗产代表性名目标代表性传承人无合理理由不实行前款规定任务的,文明主管部门可能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历,重新认定该名目标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才能的,文明主管部门可能重新认定该名目标代表性传承人。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该当联合实践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文明主管部门和其余无关部门宣传、展示非物质文明遗产代表性名目。

  第三十三条 国家激励展开与非物质文明遗产无关的科学技术钻研和非物质文明遗产保护、保存方法钻研,激励展开非物质文明遗产的记载和非物质文明遗产代表性名目标整顿、出版等流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该当依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展开相干的非物质文明遗产教育。旧事媒体该当展开非物质文明遗产代表性名目标宣传,普及非物质文明遗产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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